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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捷报——熊潇敏律师团队律师为开设赌场案、单位行贿案成功辩护

开设赌场案

 

2019年61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雷某某于当天被依法释放。此案系熊潇敏律师团队今年受理的扫黑除恶类案件中第三件成功辩护案例。

虽然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以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决定不起诉,但辩护人熊潇敏、卢瑜律师提出,雷某某不是赌场的股东、经营者,而是赌场的辅助人员,应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答复意见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认定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该辩护意见引起了检察官对本案雷某某行为性质问题的重视,经审慎考虑,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即被依法释放。

 

 


单位行贿案

 

2019年617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霍某的判决(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改判上诉人霍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目前霍某回到其所居住社区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与家人团聚。

该案由熊潇敏律师团队辩护律师在二审介入。辩护人卢瑜律师在该案阅卷时发现,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曾就霍某到案经过问题出具二份截然不同的情况说明,其中一份《到案经过》证实霍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已认定霍某具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在二审庭审时提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认定霍某具有自首情节,是结合霍某在归案途中被截获的情况而综合作出的,霍某的投案行为具有主动性、自愿性,可依法认定为主动投案,结合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二审法院应依法认定霍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二审法院最终认定霍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认为霍某归案后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在二审期间通过家属主动缴纳10万元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亦认为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