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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为中建八局举办 “运用《民法典》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专题讲座

2020年11月13日,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莉莉律师受邀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广西公司、南方公司海外分公司、南方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举办“如何运用《民法典》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法律实务专题讲座,中建八局南方公司海外分公司总经济师黄淑梅女士主持了本次讲座。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规定不仅覆盖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而对于广大建筑企业来说,《民法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讲座中,唐莉莉律师以建筑企业为主轴线,重点对《民法典》中涉及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特别就处理民事纠纷依据、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预约合同、情势变更在工程合同中的具体运用、强制缔约、合同解除的程序及后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处理等十个方面做了重点讲授。

唐莉莉律师在讲座中指出,《民法典》中与建筑行业有关的法律条款除合同编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专章规定外,涉及建筑行业的条款还分布于《民法典》其他编章,如总则、承揽合同章、侵权责任编,如果不全面学习、深入细致研究,很难发现这些条款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而通过富有工程专业经验的律师解读,建筑企业可以更好、更快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规定。如《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建筑行业有哪些习惯?是否都可以作为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依据?又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黑白合同通常就是这样的情形。然而,这条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黑白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之间的矛盾该如何理解和协调适用?这个问题就不仅仅是停留在法条表面这么简单。唐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逐一梳理、分析,与会人员不仅理解了《民法典》中一些看似枯燥、晦涩的条款,也明白了法律应当如何具体灵活运用于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之中,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讲座结束后,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这是一次非常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次讲座对于中建八局、南方公司海外分公司、南方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全体员工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如何防范建筑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为建筑企业未来能够有效解决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指明了方向。

中建八局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始建于1952年,总部现位于上海市。中建八局是国家住建部颁发的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房建总承包、基础设施、工业安装、投资开发和工程设计等,下设20多个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国内遍及长三角、珠三角、京津环渤海湾、中部、西北、西南等区域,海外经营区域主要在非洲、中东、中亚、东南亚等地,是国内最具竞争力和成长性的建筑企业之一。中建八局承建了广西文化艺术中心、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南宁会展中心、南宁园博园,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4号线、5号线、南宁国际空港综合交通枢纽(GTC)等诸多大型项目,为广西的基础设施建设做出了卓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