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Dentons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Dentons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40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160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dacheng.com/legal-notices或者dentons.com/legal-notices。

浅析股东出资与股东投资的区分

在公司设立经营实践中,投资人普遍对股东出资与股东投资不能进行正确区分,较易引发法律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律师对股东出资与股东投资两个概念也存在模糊认识,不能厘清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处理相关争议时不能准确找出请求权基础,现提出以下本人代理的案例,供简要浅析。



基本案情


第三人茂源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蔡XX(占公司30%股份)、何X X(占公司30%股份)、欧XX(占公司25%股份)与原告朱X(占公司15%股份)是第三人称茂源公司的股东。2019年12月9日,在被告蔡XX召集下,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决议的内容主要是: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所占股比,分三期三笔归集资金至股东欧X X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清偿公司经营负债与公司运营费用。若公司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付上述三笔归集款项的,则违约股东除了应继续承担自身应付款项外,应另行向遭受损失一方股东支付第一期、二期、三期款项金额30%的违约金,……。其后,各股东均依决议履行了第一、二期的资金归集义务。在履行第三期的资金归集义务上,股东之间产生了争议,原告朱X认为,只有其一人按照上述《股东会决议》履行了第三期的资金归集义务,另外三股东均没有履行第三期的资金归集义务,遂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起诉请求被告蔡XX、何XX、欧X X履行出资义务,向第三人茂源公司支付投资款80万元,以及共同向原告朱X赔偿违约金170万元。


答辩意见与生效判决情况

答辩意见:笔者代理被告蔡XX一项主要的答辩意见就是,案涉《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与四股东之间,并不是建立股权性质的增加出资关系,四个股东的增加出资,只是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属于债权性质的增加出资关系,在这个债权性质的增加出资关系里,其实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股东之间不存在增加出资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合同具有相对性”的原则,本案适格的原告应该是茂源公司,而不是股东朱X。

一审生效判决(发回重审的一审)认为案涉《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原、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均应按决议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决议只能在股东会职权范围内作出,且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的意志,不能处分股东的权益,而股东协议则不受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限制,可以就有关公司或者股东权利的任何事项达成协议。案涉《股东会决议》,决议公司股东按照各自所占股比将资金归集到指定的账户,用于偿付账款和运营费用,没有用于公司增加出资,没有修改公司章程,没有申请变更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并非关于公司增资的决议,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形成的股东共同向公司履行义务的协议,各股东都是履行义务的一方,股东不是要求其他股东向茂源公司履行义务的主体。因此,朱X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向茂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该项起诉,……。




浅析股东出资与股东投资的区分:

一般来说,两者都涉及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财产交付给公司支配使用,利用公司这一商事主体创造财产收益或者获得财产增值。但是,股东投资在公司法意义上并非一个严格规范的概念。实际上,股东投资的内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股东投资应系包括股东出资在内的对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而狭义上的股东投资系指除股东出资之外的对公司的其他投资行为。事实上,股东出资与狭义上的股东投资从概念内涵、法律规制、财产所有权是否应当转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而言,股东出资系指公司在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新增资本认购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的财产。该股东出资财产与工商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相对应,财产所有权应当转移至公司名下才能被认定完成股东出资义务,具有公示性,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公示的承诺,受公司法规范,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而狭义上的股东投资系指公司在设立阶段或注册成立后,股东在出资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财产之外另行投入的供公司经营使用的财产。该股东投资财产多数在股东之间的合作投资合同或者合资经营合同中进行约定,与公司的经营财产相对应,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对外公示性,不属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公开承诺,只在签约主体之间有约束力,受合同法的规制,不适用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制。这也是为什么股东出资8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能够开发建设几千万元以上投资金额的房地产项目,我们需要依法区分股东出资与股东投资。

律师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