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2日,广西中路交通建设总公司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法律顾问合同,由李新利律师、凌通律师担任广西中路交通建设总公司法律顾问一职。
广西中路交通建设总公司前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配件公司,创建于1961年3月。公司为国有交通建设、物资流通企业,隶属广西新发展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下设五个全资子公司: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工业交通材料公司、广西新路物资公司、南宁中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中路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从事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交通标志标牌制作和交通安全工程施工,进行进出口贸易,成品油、钢材、水泥、沥青、有色金属、粉煤灰、减水剂、润滑油等物资销售业贸易;房地产物业管理和铺面、仓库等资产租赁经营业务及资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小企业投资。
公司始终坚持以“一切为客户”为宗旨;以“服务社会、发展企业、提升员工”为目标;以“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标准;以“开拓创新、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培育职工队伍。
53年来,公司在探索中求生存,在改革中谋发展,历经风浪洗礼和时代考验,终于在磨练中成长壮大起来。一路走来,公司积极参与广西交通各时期的建设,为广西交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